为进一步提高本馆人员出版学术著作(含图册)的质量和水平,规范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,根据国家有关出版标准和相关法规,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、教育部、外交部发布的各类外事法规、条例,结合本馆实际,特制订本管理办法。 学术著作(图册)出版规范 一、总则 (一)学术著作(图册)出版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,贯彻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促进学术创新、学术交流、学术积累,有益于社会进步、民族团结,有益于民族素质提高,有益于弘扬优秀文化。(二)学术著作(图册)出版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最新颁布的《出版管理条例》,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《图书质量管理规定》《图书质量保障体系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出版标准,内容导向正确,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,并在编校质量、印装质量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。 (三)本馆出版物需符合单位的发展方向及出版特点。
二、基本体例
学术著作应保持其完整性,一般包括书名、序言(自序、代序、题记等)、目录、前言(绪论、导言等)、正文、注释、附录、参考文献、索引等,且均需严格按照国家新闻总署的要求进行编辑。
三、著作(图册)出版流程
本馆学术著作(图册)的出版一般有两种方式:一是由本馆资助经费,二是由个人自筹经费。个人自筹经费,需在正式出版后报馆学术委员会和信息部登记备案,无故不登记者,取消学术奖励。由本馆资助出版,需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,且需通过馆内外专家及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,具体流程如下:(一)申请出版资助。申请本馆资助出版,应以项目的形式进行报请。报请内容包括:作者简介、书稿的内容提要、读者对象、学术价值的自我评价、出版经费的来源等。 (二)馆外专家出具评审意见。将稿件提交馆外专家,馆外专家针对稿件的学术价值、意识形态等内容出具评审意见。馆外专家一般是指在本研究领域中具有正高职称的学者。专家评审费在出版经费中预留。 (三)提交馆学术委员会终审。将稿件提交馆学术委员会,学术委员会对拟出版的著作进行终审,其中馆外专家的评审意见是必要附件。通过终审的,以文件形式报馆领导班子签批。 (四)签订出版合同和出版。评审通过的稿件,由作者按照出版程序与有资质的出版机构签订出版合同。合同签署后,作者应提交书稿,按照出版社的初审、复审、终审三校流程,经编辑加工、校对后,正式出版。 (五)留存与销售。正式出版的著作,应由作者提交馆学术委员会和信息部留存。同时,提交著作给产业部进行销售,销售所得归本馆处置。 涉外项目合作及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一、涉外合作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,教育部和外交部发布的各类外事法规和条例。二、本馆人员在向国外机构正式提出申请资助之前,须将所申请资助项目的内容、意义、成果的使用,参与研究的人员及接受资助的前提条件书面呈报馆学术委员会、人事部审批,获准之后方可正式对外联系和申请。 三、在资助申请获得批准或双方签约之后,须将接受资助的书面文件(包括通知书、协议、备忘录、纪要等)的副本报馆学术委员会、人事部备案,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,项目研究接受馆学术委员会监督。 四、凡合作项目中涉及到开展社会调查和统计数据的,应按有关规定,在内容、范围和规模上有所限定,原则上不允许境外机构和人员直接或单独参与重要(或涉密)的调查和数据统计。最终成果经馆学术委员会审核后,方可向外方提供。 五、凡合作项目中涉及向境外派遣人员的,应按有关规定报批;对境外派遣来华人员,则要事先了解其政治背景和学术思想倾向;如属我方主动邀请的,也应按有关规定报批。 六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 七、本办法由广西民族博物馆具体执行并负责解释。
广西民族博物馆
2017年9月30日
|
|
|||||||||||||
![]()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93号 |
桂ICP备10001057号-2 总浏览量: 47761162 |